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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文规范中小板上市公司大小非

时间:2021-07-25 00:06
   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管实践情况,我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深证上〔2006〕4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以下简称“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制定本细则。    (一)新老划断后上市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原非流通股股份;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四)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存在限售条件的股份。价格。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售限售股份除应当遵守本细则外,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限售股份除应当遵守本细则外,还应当遵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规定。    第九条股东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上市公司应当在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相关股东是否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对其是否存在违规担保;    (一)本次解除限售前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概况;    (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二)本次出售股份的方式、数量、比例和起止日期;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第十四条股东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出售限售股份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每减少5%时,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则的要求,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作出书面报告,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五条在限售股份出售情况尚未依法披露前,有关信息已在公共媒体上传播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相关股东进行查询,相关股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措施,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查、持续督导义务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约见谈话、书面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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